[版主按]根据我国个税有关规定,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本应纳入工资总额,按照现行的计税工资标准进行征税。那么财政部为何在此发文“明确”规定,有关人士表示这是个税征收趋紧的信号。此前虽然交通补贴和通讯补贴应该纳入工资总额缴税,但是很多单位在代收代征时,往往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或者因为理解偏差,出现了漏税的情况。个别单位以车改为名,动辄给高层领导发放数千元的车补和通讯补贴,这部分补贴若全部计入工资总额,缴税将非常可观。但如果这一规定在各单位能得到落实的话,这部分费用计入工资收入,可能会导致部分职工多缴个人所得税。财政部明确企业职工福利费相关问题,对你的工资收入有哪些影响...... E,
$EEq }
[align=center][/align] 6m);-hs
YBPb~Ki
新华网 从财政部获悉,为加强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维护正常的收入分配秩序,保护国家、股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财政部日前下发《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对企业职工福利费相关问题进行明确。 ,Ber$Wt4
MJZ
d9
通知指出,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 STFx[x
& 2NhZ95)
——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用、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 U=>JFC
W< |